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七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增加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比重。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