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四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