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合理开发开采本地资源。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实现的增值税和资源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上划增值税增量的80%,通过转移支付返给民族自治地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