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