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