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不得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