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十四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