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地面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可能影响地下水质量的化学原料、油类等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当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防治水污染设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当实施封井回填。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