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依法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
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散养密集区应当推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