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合理使用的指导,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提高农药使用者科学施药技术水平,减少和消除农药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推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登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明,并如实说明用途。经营者对销售的剧毒、高毒农药应当作详细记录;对用途不当的,应当拒绝销售,并说明理由。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