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在西江干流新建排污口,已建排污口应当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管辖范围内设置的排污口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明确排污口的责任者,对无责任者的排污口予以封堵。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和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计量器的正常使用。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水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水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