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应当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雨水管网。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对排放的污水进行预处理,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