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西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依法征收的西江水资源费应当主要用于流域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