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在西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依法征收的西江水资源费应当主要用于流域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