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增长。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