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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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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条

已修改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增长。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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