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州、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就业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