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就业需求,制定劳动预备培训计划。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应当对新成长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