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实施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进行。

用人单位裁员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20人(含20人)的,应当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