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

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凭有关证明,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