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凭有关证明,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