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