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侵犯科技企业权益的活动:

(一)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所有权;

(二)侵犯科技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或者泄露商业秘密;

(三)侵占、挪用科技企业的财产及各类专项资金;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科技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

(五)侵犯科技企业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