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科技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所得,免征营业税;
(二)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对赢利的工业类科技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科技企业培训在职员工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五)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兴办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开放实验室等科研、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六)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