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项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资金资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该项目在自治区内的后续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