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项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资金资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该项目在自治区内的后续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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