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态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等技术的开发和集成,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