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有异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