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技术应用与普及和科学技术发展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