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科学技术攻关活动,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