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科学技术攻关活动,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