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引导自主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对引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与自治区外合作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转化的,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首次在自治区区域内转化使用的,项目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和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