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风险等进行评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