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