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该法规的公告、法规正式文本及说明、电子文本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