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