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