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