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建议稿。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稿。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