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督促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