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五章 家庭第二十八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职责,确保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