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条有效学校保障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