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保障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