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按预算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禁止挪用、截留、克扣寄宿生和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学校不得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违规收费。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