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和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