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企业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