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协助企业搞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协助企业搞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三)组织职工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五)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关心职工生活,办好职工集体福利。
(六)教育职工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真诚合作,增进中外职工团结,共同办好企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