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企业认真处理或予以纠正。
(二)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工会主席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就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安全生产问题,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可以同投资者、经营者举行劳资协商会议,解决有关职工雇用、解雇、报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问题,协调劳资关系。
工会对企业处分、解雇职工有异议的,可与企业进行协商,协调不成的,工会有权支持或代表职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五)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但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国家法律的规定,并按法律规定支付报酬。
(六)协助企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