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关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