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