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