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