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二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四)推荐代表性传承人;(五)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六)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义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