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七条有效实施区域性整体文化生态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文化生态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包括保护对象的名称、级别、简介和设立标志的机关、日期等内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