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申请或者建议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建议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