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土保持规划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保证水土保持投入,实施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